二类疫苗缘何流通受阻?多省市尚未建立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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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新政要求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平台统一采购,但就目前来看,全国各省市平台的建立尚需时日。
另外,各区县疾控中心的冷库容量小,企业配送的多了,疾控中心没法保存,企业配送得少了就得多跑几趟,无端增加了运营成本,也大大延长了疫苗的配送时间。关键在于,目前我国并没有企业公司具备全国配送的能力。
广州某社区出现二类疫苗短缺。
全国多地二类疫苗短缺
近日,媒体集中曝出河南、安徽、江苏、深圳等不少地方都出现了疫苗短缺的情况,已有近一两个月时间,其中主要表现为自费的二类疫苗短缺。
河南的魏女士的孩子刚满两个月,到了该服用脊髓糖丸疫苗的时候,社区医生说没有糖丸。不得已,魏女士想给自己的孩子自费注射二类的五联疫苗,却发现五联也没有。“这个月龄的小婴儿的针什么都没有。”魏女士说。
而据济南市中区防疫站一名工作人员透露,自6月20日以来,就没法接种成人乙肝疫苗了,因为二类疫苗统一采购,目前还没到货。
另外,记者发现,济南,郑州、广州、南京等全国不少地区出现了“狂犬病疫苗”断货、手足口疫苗无法在全国推广等问题。记者注意到,早在6月份,就已经有部分地市爆出了二类收费疫苗断货的消息。
新政出台 采购平台未建立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疫苗缺货的情况呢?为防止倒卖临期现象发生,国家推出了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央广网在报道中称,正是由于国家对第二类疫苗的供货渠道作出调整,但各省级疾控中心疫苗相应的平台建设还未完成,区县级疾控中心的冷库容量又有限,再加上企业的冷链运输负担增大,最终导致了部分地区出现了二类疫苗断货现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疫苗流通环节的调整远远滞后于新政的期许。根据此次新政规定自愿接种的二类疫苗采购将和免费的一类疫苗一样,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药品批发企业将不能再经营二类疫苗。但是,各地平台使用和建设的进度不同,也就意味着疫苗进不到货,只能消耗以前的库存。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近期全国范围内多省出台文件,进一步收紧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将采购疫苗公告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但大部分仅停留在征求意见环节,并未出台政策。山东、安徽等省份则表示,建立好疫苗招标采购平台,至少要等到今年年底。
目前,仅有四川、浙江等极少数地区真正建成使用相关平台。
配送环节 冷链配送是短板
另外,根据新政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控机构,但各区县疾控中心的冷库容量小,企业配送得多了疾控中心没法保存,企业配送得少了就得多跑几趟,无端增加了运营成本。疫苗生产企业直接负责配送的要求,相比过去,大大延长了疫苗的配送时间,而且企业也没有动力给人烟稀少的地区配送。
记者发现,此前基本上是将疫苗发到省级疾病预防中心,而现在变成要求疫苗企业直接配送到县级。我国共有374个县级市,1636个县,852个市辖区,总计2863个县级疾控中心。相比过去,显然该规定对于配送能力的要求更大。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没有企业公司具备全国配送的能力。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有相关人士预计,新政导致的成本增加或许会导致二类疫苗的涨价。“对于大多数小型疫苗企业来说,是很难做到实时监控温度记录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冷藏车+GPS系统,但这样运输时效性差,成本高。所以大部分都是航空冷链+两端冷藏车配送,航空冷链阶段基本就靠冰排+泡沫箱。而且由于一般这种公司没法覆盖全国,都是厂家委托一家物流公司发航空,然后对方在目的地再找第三方来配送。”一位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工作人员表示。
该工作人员称,现在《条例》只允许由一家公司配送,不得再次委托,这个很要命。面对如何庞大的基层,企业也很犯难如何去配送疫苗。要么只能都采用冷藏车配送,要么只能找大型物流公司配送。而这样大型的公司少,他们就可以坐地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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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接种会有什么影响?
由于疫苗缺货,孩子不得不延迟接种,引起了家长的担忧,这样会不会有风险?有关专家表示,延迟接种不会影响疫苗效果,但有可能因为未接种疫苗而增加患病的风险。
据专家介绍,延迟接种和打乱接种计划后的接种,对孩子的免疫力形成所带来的影响有限。相对而言,在目前短缺的一类疫苗中,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相对显得较为紧迫。该疫苗预防的是结核病,相关指南和预防建议都提示足月、足体重(2500克以上)的新生儿应在出生24小时后接种。对于没有接种卡介苗的宝宝,如果还不满3个月,可以直接补种;如果在3个月~3岁之间,要进行结核菌素试验,结果为阴性就可以补种;4岁以及4岁以上的宝宝就不再补种了。为此,专家建议,未能接种上的孩子家长,应在孩子满月领取预防接种卡时告知孩子的卡介疫苗接种情况,以便于及时补种。
应对
二类疫苗流通设8个月过渡期
针对二类疫苗断货的现状,相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多地亦纷纷出台过渡政策。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对二类疫苗的流通设立8个月过渡期,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可继续销售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至年底。
按照要求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可继续销售至各级疾控机构,由其向消费者供应。原疫苗经营企业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疫苗销售活动,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各级疾控机构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逐级供应方式供应。此举被认为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二类疫苗供货紧张的问题。
综合《法制晚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